澳門中山石岐聯誼會
章 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
本會定名為“澳門中山石岐聯誼會”(以下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“Macao Chong San Seak Kei Friendship Association”。為一非牟利組織。
第二條 會址
中文地址:澳門宋玉生廣場238-286號建興龍廣場8樓L座
葡文地址:Alameda Dr. Carlos d‘Assumpção 238-286, Praça Kin Heng Long, 8 Andar L, Macau
第三條 宗旨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以聯絡鄉親,推動教育的發展,發揚愛國、愛澳、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,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,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成為會員
一、 凡認同本會宗旨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,無不良行為者,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 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,填寫入會申請書,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貳張,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,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。
第五條 會員權利
一、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;
二、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;
三、 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。
第六條 會員義務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;
二、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三、 推動會務發展,支持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;
四、 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三章 行政管理機關
第七條 組織架構
一、 會員大會;
二、 理事會;
三、 監事會。
第八條 任期
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
一、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總人數須為單數。
二、 會員大會的運作: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,由會長召集召開;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公佈。
三、 會員大會的權限:
﹝1﹞ 選舉和解任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;
﹝2﹞ 審批修訂會章;
﹝3﹞ 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﹝4﹞ 通過年度預算;
﹝5﹞ 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、永遠榮譽會長、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及顧問,以推動會務發展;
﹝6﹞ 制定會務方針。
四、 有效會議: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,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。
第十條 理事會
一、 理事會的組成: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,負責會務工作,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,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,總人數須為單數;
二、 理事會的運作:
﹝1﹞ 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,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。
﹝2﹞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理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項。
﹝3﹞ 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,遇票數相同時,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,有權再投一票。
三、 理事會的權限:
﹝1﹞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﹝2﹞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;
﹝3﹞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;
﹝4﹞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;
﹝5﹞ 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;
﹝6﹞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;
﹝7﹞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。
第十一條 監事會
一、 監事會的組成: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若干人,總人數須為單數。
二、 監事會的運作: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;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。
三、 監事會的權限:
﹝1﹞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﹝2﹞ 定期審查賬目;
﹝3﹞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,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;
﹝4﹞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。
第四章 本會運作
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
一、 會員繳納之會費:永久會員500元,非永久性會員每年50元;
二、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、捐贈、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;
三、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;
第十三條 附則
一、 各委員會、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,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,但須經理事會通過,再行公佈執行。
二、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